文创人说| 陈少峰:文化数字化的16种商业模式
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少峰教授认为,“文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国家战略,但文化数字化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要实实在在地做企业、找到属于自己的商业模式的细分领域。文旅企业数字化必须和文化数字化商业模式相结合,否则就像没买车却把钱都花在修路上了。数字文创经济时代,数字文化内容和交易方式的监管很重要,而且要及时出台相关管控措施。如果不允许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品、NFT等等做二次市场的交易,那是不合理的,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因此,一方面要培育市场,另一方面也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虚拟货币(不是数字货币或者数字人民币),以及利用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品或者以NFT等名义做传销的行为。大家都知道机会来了。但是想做什么,必须了解数字文创产业的大势和商业模式。 前面关于文化数字化大道理已经讲过了,下面峰教授建议文旅企业就在16种主要的商业模式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特色模式。 1、互联网大平台模式 像腾讯、字节跳动等,包括国家文化专网,都属于大平台模式。核心的几个平台的模式已经固化,民营很难再有大平台模式,今后可以做中小平台的垂直开发。但是传媒央企像央视总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应该有机会做大文化数字化平台。平台获得的收入是综合的,包括出租虚拟空间、销售分成、交易佣金、会员购买付费、广告、自营内容、联名款电商业务销售收入,以及各种服务等等。 2、互联网内容模式 平台一般都做内容下载服务。内容提供方就包括视频、音乐、游戏、文学等等的各种内容提供。内容提供今后需要做垂直的服务和衍生品开发,需要与平台、衍生品开发各方合作打造产业链的商业模式。 3、互联网平台+内容 以平台做内容下载和版权服务等(如图片、视频的租赁或者购买)。目前,迪士尼做得最好。大平台也在自制节目。其它主要是中小平台在内容以及衍生品上在垂直开发。之前的例子比如“一条”。今后千千万万的文旅企业都要做“小程序(+网红)+垂直开发”。 4、数字营销(+广告) 广告因为内容付费会员模式以及其他原因增幅放缓甚至下滑,但互联网营销以及利用内容做营销是一个大的趋势。当然,这个内容逐渐以系列短视频为主。 5、网红经纪服务、网红带货 今后包括虚拟数字网红做营销和直播带货。今后网红将成为互联网平台垂直开发和IP元宇宙产业链的核心环节之一。 6、艺术品、数字艺术品的拍卖与数字产品交易 含NFT。之前的文交所和目前的区块链平台都在开展相关业务,但二级市场不再他们控制范围之内。估计有部分小的区块链平台参与国家禁止的金融化业务。 7、IP与产业带动,包括农业文创电商 通过影视、文学等做法开发IP和衍生品,特别是与某些消费品相结合,具有产业带动性。IP与农业文创电商刚刚开始。 8、短视频及升级短视频 短视频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互联网平台模式;但是如果做系列短视频,包括真人系列微电影和动漫系列微电影(也不是目前平台上的短剧),会有很好的前景。 9、垂直开发 互联网平台的垂直开发,比如抖音与书画、陶瓷电商直播基地等;或者网红、内容、产品的垂直开发等,比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节目。 10、文创电商,小平台+文创电商 其中可以与IP合作,也可以做联名款。目前是“IP内容+植入产品”持续化不足,需要通过内容连载实现一鱼永吃。 11、虚拟人,虚拟数字人、数字孪生、机器人、动漫与游戏形象IP等等 特别是陪伴机器人,代表人工智能的最高水平,将是大产业。 12、数字文化体验园 IP与数字技术高度融合的数字文化体验园,内容包括城市、家庭、博物馆、大运河、科普类以及中华文化体验园、丝绸之路体验园等。数字文化体验园为轻资产、可复制项目。 13、IP元宇宙 IP元宇宙是真正的数字文化跨界融合,包括文旅融合、IP与数字技术(元宇宙)融合、线上线下融合。IP元宇宙可以涵盖很多领域的细分商业模式,从策划、制作生产、技术服务、软硬件工程到设备;以及粉丝和游客线上线下联动开发等。 14、数字产权开发 这是文化数字化最大的领域之一,包括产权保护、交易、营销、经纪服务等等。里面有很多种细分的商业模式 15、线上游客二次开发 与景区和博物馆等机构、场所合作,将游客导流到中小平台上,做游客的深度开发。 16、一次性收入 这种一般是策划公司或者技术公司作为乙方承接业务的收入模式。这种模式最好能提升到分成模式+一次性收入:预期收入的一部分参与分成(比如文化体验园的技术入股、分成门票)。 以上的大种类商业模式还可以细分,比如可以将虚拟人分成虚拟数字人和机器人等等,最终可以分解成50种左右的数字文创产业相关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