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疫情对企业影响,国家、省、市出台系列纾困解难措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将适用于文化和旅游企业的政策进行梳理,供市场主体、广大从业者参考了解,用好用足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免征增值税。

2.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

7.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市内其他低风险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方对符合减免资格的直接减免,市属国有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在二季度完成减免。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足额减免,国有参股企业的房屋业主可按国资参股比例减免。涉及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减免房屋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市属国有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又转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由省属国有企业先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减免,再对最终承租方予以减免。对国有房屋业主因合理分担疫情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带来损失的,由企业申请,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因素豁免。因减免房租影响行政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相关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8.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服务业经营困难企业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营状况改善后再恢复缴存比例、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

9.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提高至100%,将补足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0.制定出台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活动的细化办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基层工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市域内A级景区通卡或收费公园年票(卡)。

11.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2.落实省级创新证照办理方式,探索推行由公安、消防、文化和旅游等多部门联审联批运行机制,推进旅游民宿证照办理。

13.构建金融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建立重点文旅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和中小微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对中小微文旅企业的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14.强化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客户库”“项目库”,对有意向的企业落实金融辅导员制度;适当放宽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文化和旅游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力度。

1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设立奖补资金,创新投入方式,完善扶持体系,采取项目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对成功创建市级以上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文旅金融产品,支持文旅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和上市等渠道融资。

16.旅游营销奖励政策。对组织“聊城人游聊城”,组织市内游客进行自驾、露营、研学、骑行等文旅活动,组织招徕游客来聊“二日游”及以上的旅行社,以及自行组织市级及以上大型文旅活动的A级景区、旅游企业,根据奖励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17.强化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保障。对纳入重点项目清单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由各县(市、区)统筹保障用地指标。零星分散的乡村旅游设施可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布局建设。支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