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2019年08月10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简称“聊文创协”(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为Liaocheng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LC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聊城地区从事出版传媒、创意设计、智慧印刷、影视动画、演艺娱乐、文博非遗、数字科技、传统文化、工艺美术、文化融合(文化旅游、文化教育、文化体育、文化金融)、基地园区以及文化制造与会展商贸等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媒体、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服务性、非营利性市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聚集聊城文化创意产业优势资源,深耕聊城优秀传统文化创意性转化、品牌化推广、产业化发展,提升聊城文化创意产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旧动能转换强劲文化引擎,推动聊城文化创意产业“走出去”,着力构建跨越政、商、学界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趋势服务、品牌创意服务、资源共享服务、集约合作拓服务、供需平台服务、双招双引服务、商务公关服务、研学培训服务、学术课题服务、文化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大数据服务、路演展览服务、产业社群服务、产业表彰服务,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坚持服务创新、诚信务实的建会原则,创意文化新动能,创建产业新高地,服务于产业发展,服务于会员单位,促进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产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民政局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大厦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新时代文化创意产业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政、商、学界的联系;
(二)及时了解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研究探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理论、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单位与产业发展诉求及行业组织重大事项,接受政府委托展开专题调研,为党和政府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
(三)推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制定有文化特色的行规行约,把牢方向,规范会员单位与从业人员行为,促进产业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在党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联合、组织会员单位,实施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加强优秀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供给,以切实的举措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服务会员单位,发布行业信息和发展报告,回应会员单位关切,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关系,维护市场公平健康秩序,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有序发展环境,提高全产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积极推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鼓励多领域、多类型企业与文化创意企业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链;
(七)组织文化创意产业培训、交流、研讨、咨询、竞赛等活动;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促进活动,举办及参与国内外贴近市场、定位高端的文化展览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培育品牌;推动聊城文化创意产业“走出去”;
(八)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资质认证、评比表彰,人才评价、等级评定等工作,促进部分优秀会员单位高质量发展,培育优秀的文化创意企业家;
(九)宣传文化创意产业,编辑出版产业相关专业期刊、书籍、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搭建产业网站、移动互联网平台,积极总结、宣传、推广会员单位成功的产业经验与行为,推广会员单位产品和服务;
(十)强化社会责任,体现价值引领和文化担当,引导会员单位扎实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推进文化创新,推出精品创作,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与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二)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协会与会员单位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产业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会员单位入会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作为单位代表参加本协会活动;会员单位更换入会人,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继任入会人可以接替该单位在本协会职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产业/行业/事业)领域具有影响力;
(四)诚信单位,重视社会效益,热衷于聊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能力,有信心,为本协会的运营、决策及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产业领域相关单位机构;
(五)持有工商部门、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合法登记或审批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单位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阅读确认《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入会须知》;
(二)填报提交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入会人登记(备案/变更)表》《成员单位概况登记表》,上传营业执照、入会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在线申请:协会官网www.sdlccia.com或微信公众平台点击“申请入会”);
(三)核准通过,制作颁发会员单位牌匾证书,官网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公共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秘书处批准,有权使用本协会标志;
(七)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社会形象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本协会相关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报告会员单位自身建设发展状况与重大事件;反映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情况,提供有关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发展、管理等信息以及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书。会员单位如果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和自律公约,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对理事会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申诉,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经全体会员单位半数以上通过后,做出最终除名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更新会员单位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本协会发展规划;
(四)制定和修改行业标准与诚信自律公约;
(五)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八)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与监事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与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与决定作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或1/5以上会员单位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筹备、举行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与修改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决定新闻发言人、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重要工作与活动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制定本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与决定作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单位更换入会人,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继任入会人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继任该单位在本协会职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授权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理事长因特殊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本协会负责人,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名,秘书长1名,任期5年,任期与届期相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长单位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单位报告后,应于15日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职,政治素质良好,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维护本协会章程权威,履行章程职责,全心全意服务会员,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四)诚信自律,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行业/产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情形,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本协会职务,应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本协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全力支持配合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副理事长兼任相关领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相关工作;
(三)为本协会高质量发展自主建言献策,积极参加相关活动与会议;
(四)承办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受理事长委托,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拟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定财务报告,经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本协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专(兼)职聘任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本协会发展规划,经理事长同意,报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六)拟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经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七)负责理事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督会议程序的有效性和选举、罢免、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职能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本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和工作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单位组成行业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是本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冠有“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命名方式为“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发展委员会”“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促进委员会”“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代表处/办公室”,属性相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或在本协会登记备案的规范简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协会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详见《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在开展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大会换届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与捐赠;
(三)政府资助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详见《聊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产(事)业发展工作,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会计和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财产物资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单位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和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2019年08月10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